通知公告

浙江省提升劳动力素质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08-11-05 编辑: 浏览:[]

浙江省提升劳动力素质行动计划

(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预备劳动力的职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实施“浙江省提升劳动力素质行动计划(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全面开展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制订以下具体办法。

一、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农村预备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自2006年始,每年对5万名以上未能继续升学、农村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结)业生根据就业岗位的技能要求,进行6个月到1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达到初级或中级职业技能水平,使其能掌握一技之长,基本适应从业需要。

二、组织实施

(一)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劳动、经贸、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计划制订、培训基地认定、组织报名、教学实施及日常管理等;劳动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受训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为培训基地及时提供社会用工信息等。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兼顾参加培训学生的意愿,制订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计划,确定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等,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初、高中毕业生及其家长选择。参加农业专业技术培训的受训学员,必须取得农业部门颁发的“绿色证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必须取得劳动保障等部门办法的中、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三)预备劳动力培训的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结束后进行。报名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初中和普通高中应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培训对象,协助培训基地做好报名组织工作。鼓励各地推行教育培训券制度,通过向培训对象发放教育培训券,让培训对象根据自己的职业意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

(四)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实行单独办班,主要由一些办学条件较好、师资力量较强、就业渠道畅通的中等职业学校承担,也可由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较高的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与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共同来承担。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以专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突出技能训练,同时开展职业道德、自主创业、法律法规教育,并可安排一定时间到企业实习。培训结业前,受训学员应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省、市、县要加强对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对于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培训基地定期给予表彰、奖励。在地方推荐、省级有关部门共同评审的基础上,省每年评选、奖励20个优秀预备劳动力培训基地。评选标准及办法另行制订。

三、经费筹措

(一)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确定培训经费标准。培训经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20%,家庭困难学生予以减免,减免人数控制在总数的5%(掌握在低保家庭子女范围)以内。培训所需经费政府承担部分列入各地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省财政对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原则上分别按50%和30%予以补助。

(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先培训后结算的办法。每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当地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未升学人数及其培训意愿,按培训工种确定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初步计划,并经市教育局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9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上报初步计划,下达各县(市、区)当年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计划,按培训工种分类(工种分类目录见附表一)确定当年一类、二类地区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标准,并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数的50%。每年2月底前,一类、二类地区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将参加培训的农村预备劳动力名单统一造册(样表见附表二、三)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审核后,根据完成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际人数、培训工种、培训时间,结合各专业分类的省财政专项补助标准,计算并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实际培训人数超过年度培训计划的,省财政厅按计划数下达补助资金;实际培训人数小于年度培训计划的,按实际培训人数下达补助资金;如仍有学员参加培训未结业的,转入下年度补助。

四、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工作的领导,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后备劳动力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认真做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具体负责。

(二)要加强对各地各校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地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县(市、区)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与优秀培训基地评选及下年度省财政经费补助挂钩。

(三)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