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浙江省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3-01 编辑: 浏览:[]

为解决部分职业院校学生生活困难和鼓励优秀学生报读职业学校,从2006年秋季入学起实施“浙江省职业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结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教财〔2006〕74号)文件有关精神,制订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规模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包括:①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简称五类生);②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简称贫困生),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资助目标结合实际确定。

(二)资助标准:对上述①类学生免收学费、代管费。②类学生免收学费。在各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逐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三)资助目标:各市、县(市、区)应对上述资助对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应保尽保。通过扩大对相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使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人数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到10%。同时,各地还要创造条件,鼓励动员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较困难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确保每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免除就读大中专院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学生的学费

(一)对象:就读本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详见附表一)的本省籍学生。

(二)标准:公办大中专院校按实际学费标准全额免除(收费标准按2005年收费标准执行,各学校相关专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各市将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2005年收费标准统一汇总报省里备案,民办大中专院校按同类公办院校学费标准予以减免。

三、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并向就读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艰苦行业相关专业的优秀学生倾斜。

(二)奖励标准: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三)奖励面:各市、县(市、区)受奖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5%。

四、助学金、奖学金评定及发放

(一)助学金

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照资助目标和要求,以上一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为基数,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县(市、区)下达助学金学生计划人数。各地应及时将资助指标分解到各个学校。“五类生”凭相关证件直接向学校备案登记获免学费、住宿费,“贫困生”根据当地制定标准和实施办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二)进行助学申请;学校根据计划指标和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并造册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二)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的,由学校凭当年注册学生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高等院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的,由学校凭报到注册学生名册直接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与省财政厅结算,取得拨款。

(三)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各市、县(市、区)要制定评选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标准及实施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标准和实施办法,按学生数的5%比例评选。评选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奖学生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评定在每学年末进行。

(四)各地要创造条件,通过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上报中等职业学校受资助、奖励学生名单。

跨市、县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由学校所在地负责落实。

各地要推行“教育券”制度发放助学金。

(五)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部)贫困生助学,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直接下达计划;其实施助学金、农业种养技术类学生免除学费、奖学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各学校要按时将受助和受奖励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五、经费筹措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安排所需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鼓励各地通过开展“献爱心”活动等形式,扩大经费来源。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一类地区、二类地区(见附表三)分别按70%、50%的比例给予补助。大中专院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六、资金管理

职业教育奖学、助学资金实行先发放后结算的办法。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学生资助指标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在6月底前按预算控制数的50%下达补助资金。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于9月底前将助学奖学金发放到位。10月上旬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职业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情况汇总及资金补助结算表(附表四)、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学生汇总名单(附表五),一类、二类地区还需报送助学金、奖学金获得者名册(附表七、八),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后,在预算控制数内按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控制数的,省财政按实计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控制数的,按预算控制数补助资金。高等院校在省教育厅下达的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内,上报应免除学费学生名单(附表六),提出结算申请,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实后下达资金。

七、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教育助学奖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省定的职业教育助学奖学目标保质保量完成。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初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都能获得相关信息,了解政策和具体措施。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市、县(市、区)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六项行动计划”各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的重要条件之一。

助学奖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实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检查和指导,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