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
海船员〔2012〕700 号
各直属海事局,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全面履行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范海船船员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合格证考试大纲》),我局组织修订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以下简称《12适任评估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评估规范》(以下简称《12合格证评估规范》),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