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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6-01-21 编辑: 浏览:[]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大力弘扬和践行教育家精神,以赤诚之心、仁爱之心、奉献之心投身教育事业;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

(三)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对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及歪曲党史、国史、军史的言行;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主流价值观念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

(四)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增强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利益,做爱国守法的践行者。

(五)恪守宪法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升法治素养与依法从教能力,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自身教育教学行为。

(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扰乱公共管理秩序;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干扰校园及社会稳定;不得组织实施或参与其他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三、传播优秀文化

(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开展经典诵读、红色研学等实践体验活动;传承文化基因、厚植民族根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文化观,培育价值认同,增强学生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八)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润心,弘扬“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浙江精神;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将优秀地域文化作为重要育人资源;实现文化传承与学生核心素养培育的有机融合。

(九)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不当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错误思想。

四、潜心教书育人

(十)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融价值引领、品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于一体;将立德树人目标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渗透到课程教学、班级管理、校园文化建设等各方面。

(十一)钻研教育教学,优化知识体系,增强数智素养,提升专业能力;做教育改革的积极参与者、实践者;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做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十二)不得有损害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家长布置、摊派本应由教师承担的任务。

五、关心爱护学生

(十三)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到严慈相济;以关爱温暖学生,以规则要求学生;对学生成长中的困境与情感需求给予支持和帮助;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坚持正面激励引导。

(十四)培育友好合作的同学关系,利用主题班会、学生社团、文体活动等多种载体,营造团结友爱、互助共进的集体主义精神;及时化解学生矛盾,做到公正调解、科学疏导,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守护者。

(十五)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威胁、打击报复学生,不嘲讽、侮辱学生;不得对学生矛盾冲突放任不管或偏袒不公;不得有其他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与发展权利的行为。

六、加强安全防范

(十六)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增强日常安全管理与风险预判能力;主动排查教育教学场所安全隐患,从源头筑牢安全屏障。

(十七)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和急救技能,遇到突发情况或学生受伤,及时处置,并迅速联系专业机构跟进处理;组织学生参加应急演练,提升学生逃生、自救能力。

(十八)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或面临危险时,不得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在发生校园欺凌等影响学生安全事件时,不得推诿不作为;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不得迟报、瞒报。

七、坚持言行雅正

(十九)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以高尚人格魅力赢得学生尊敬,以模范言行为学生树立榜样。

(二十)珍惜教师声誉,做到作风正派、仪容整洁、举止得体、言语文明;践行积极生活理念,涵养健康兴趣爱好,以阳光心态引领学生成长;面对外界诱惑与压力,始终坚守职业道德。

(二十一)不得从事有悖教师身份、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不得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有不实举报;不得通过非正当渠道表达意见、反映诉求;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猥亵等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

(二十二)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在学生管理与教育教学过程中,平等对待不同家庭背景、学业成绩的学生,主动向学生传递公平价值观念。

(二十三)坚持诚信修己、诚信从教、诚信育人;将“诚以立德,信以立身”落实到具体教学实践中;通过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影响学生,做学生诚信品质的培育者。

(二十四)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违反教学纪律,严禁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九、坚守廉洁自律

(二十五)坚持廉洁从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及国家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维护教师良好形象和教育公信力。

(二十六)恪守职业自律,强化自我约束,将廉洁从教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自觉接受监督,塑造清正廉洁的职业形象。

(二十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面向学生或家长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不得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规范从教行为

(二十八)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落实教学常规;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及学校安排的有关工作;潜心研究学情、教法,认真备课上课,精心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科学实施教学评价,着力提质增效,追求轻负高质。

(二十九)重视家校社协同育人,积极凝聚各方合力;主动与家长沟通,畅通家长会、家访、线上互动等常态化沟通渠道,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协调有关社会资源,拓展育人空间。

(三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不得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不得实施片面、功利的评价行为,不以升学率或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