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财务报销中发现有好多细节问题:比如财务报销的发票盖章模糊不清的;发票大小写不一致的;附件金额与发票上开的金额不一致的;发票上是购买材料的,后面附件验收入未签名或签名缺少的;无备案表或政府采购确认书缺少的;备案表时间晚于采购时间的;采购合同要素不齐全的(对方单位或本单位法人未签字的;签订日期缺少的);发票到财务时已过合同中订立的需要付款的日期;招投标中评标过程资料等缺少的;备案中的收款单位和发票上的收款单位不一致的;教师们来电询问出差或培训有关报销标准的等等。
当前,财务政策约束性强、体系大、覆盖广,涉及到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角落。鉴于以上现象,为方便老师们能正确掌握各项财务政策和财经纪律,现按舟山市本级教育系统财务结报要求,结合财务日常结报流程对财务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报销标准总结归纳如下:
一、财务的一些基本知识
会计的职能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事前,事中和事后)。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有客观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这一点很重要,发票报销要及时)、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常用原始凭证有因具体业务发生所开具或收到的发票、各单位自制的入(出)库单、工资表以及印制填写的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借款单等。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确定会计分录而填的凭证。按反映经济业务与货币资金是否有关又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二、日常结报流程
(一)初审原始凭证
报账员根据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各类票据,对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票据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规范性;
3、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发票上的大小写金额应一致,若写错不得涂改,应作废重新开具新的发票);
4、审核经办人、审批人“双审双签”的签字是否完备、真实,并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的规定。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二)整理原始凭证
报账员对初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汇总、粘贴。用零星票据汇总单汇总时,应注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用途、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三)办理支付业务
做账,通俗的说,就是把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录下来,会计电算化的做账过程,即为录入记账凭证的过程。在实际计算机处理账务后,记账凭证成为电子账簿的来源和生成账簿的依据。在实务操作时,财务人员直接在计算机上使用账务软件,填制记账凭证的基点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每一张原始凭证应该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记账凭证是总账系统的起点,也是所有查询数据的最主要的一个来源。报账员在录入凭证时,需要根据每笔经济业务的性质来确定对应的会计科目。属于财政授权支付范围的票据,报经舟山市教育服务中心会计再审核无误后网银汇出。属于其他支付范围的票据,报经舟山市教育服务中心会计再审核无误后,依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报服务中心支付。
三、各类费用报销要点
(一)差旅费报销要点如下:
1、所需附件:
出差审批单(含浙里报公务出行事前申请单和报销单):要求填写出差人、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和出差时间,乘坐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填写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批(根据单位内控制度规定)。
2、报销单据:
(1)城市间交通费:提供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电子行程单、刷卡小票)等原始票据。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住宿费:按地区在限额内刷公务卡支付,提供酒店发票和小票复印件。(未刷公务卡,需要填写 “现金支付说明书“,并要单位一把手签字)。
(3)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单位安排车辆的公杂费减半。
(4)伙食补助费:青海、西藏、新疆120元/天,其他地区100元/天。
(5)其他附件:如会议、培训、考察和挂职等相关文件通知。
3、要点: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二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一趟出差对应一张审批单,原则上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报销。
(二)参加外单位培训报销要点如下:
1、所需附件:
(1)培训通知,需明确培训时间、地点、费用等。
(2)外出审批单,跨区域需填写外出审批单,其中10人以上外出需要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审批;参加社会化培训需组织人事处审批或备案。
2、结报票据:差旅费报销单(含住宿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培训费等。
3、控制标准: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培训费定额标准:30天以内(含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385元);伙食费中、晚餐不得超过75元/人。
4、要点:外出审批时间必须早于外出时间。培训费收款单位必须和发文单位一致。住宿费、机票费、培训费必须按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结算。
(三)本单位组织培训报销要点如下:
1、所需附件:
(1)培训通知,需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2)培训预算表、决算表,需明确人数、费用清单。
(3)签到单,培训人员和签到日期需和文件规定一致(日期如有变需另处说明)。
(4)如委托其他机构办班需要提供合同或者协议。
2、结报票据:所有票据必须有培训经办人员、单位分管领导等签字审批。
3、控制标准:除师资费以外的所有费用合计不能超过培训费定额标准:30天以内(含30天)550元/天/人,30天以上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385元)。其中住宿费不得超340元/天/人,餐费不得超130元/天/人且单餐不得超75元。
4、专家劳务费(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5、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6、要点:
(1)专家(非本单位讲课人员)劳务费发放必须提供《劳务费发放审批单》及讲课教师职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2)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3)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会议费、招待费。
(四)会议费报销要点如下:
1、所需附件:
(1)会议通知、会计预算(决算)审批表。
(2)政府采购建议书,通过政采云下单。
(3)参会人员签到表。
(4)各类明细单据,定点饭店等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
2、开支标准:
分项核定、总额控制,400元/天/人,其中:住宿费20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80元(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印费等)。
3、要点:
(1)伙食费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
(2)会议费中不得发放文件袋、笔记本、笔、各类宣传品、礼品、纪念品等。
(3)市外非行政事业单位按实报销,市外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内不能报销。
(五)党建活动经费报销要点如下:
1、所需附件:
(1)外出审批单,如是外出活动需提供。
(2)活动方案。
(3)参加人员签到单。
2、开支标准:活动经费标准为所辖党员每人每年800元,由财政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资金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就餐标准每天不得超过100元/天/人,其中早餐20元,中餐和晚餐各40元。
3、要点:
(1)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创先争优等活动。
(2)开展党建活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3)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4)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参加党建活动,个人不得领取公杂费补助和伙食补贴费。
(六)公务接待费报销要点如下:
1、所需材料:
(1)派出单位的公函:接待前来客提供一函一餐,包括事宜、行程和人员等内容。
(2)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前报单位领导审批。
(3)公务接待清单:报销前填写,清单上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地、费用等内容。
(4)需提供正式发票:一餐一发票;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刷公务卡2、支付时提供刷卡小票复印件。
3、控制标准:
(1)国内客人接待标准每人每餐不得超250元。
(2)接待对象少于10人(含10人),陪客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陪客不超过来客的三分之一。
4、要点:
(1)公务接待不得提供烟、酒和高档菜肴。
(2)同城不得接待。
(七)政府采购报销要点如下:
1、采购内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及不在目录里面但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活动。
2所需材料:
(1)备案表:纳入市本级教育系统年度项目库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算金额在项目库限额标准以下但达到“单价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批量价值3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在结报时必须提供备案表。
(2)政府采购确认书: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超过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
(3)中标通知书:如果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反之不需要提供。
(4)采购合同:如果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必须提供合同,其他采购项目根据单位内控制度要求执行。
(5)正式发票。
(6)验收单:支付尾款时必须提供验收单,需验收入签字确认。
3、要点:
(1)备案表时间应早于采购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应早于实际采购时间。
(2)合同签订应和中标通知书一致;合同各要素应齐全。
(3)收款单位应和合同一致;金额应和合同一致;大小写应一致。(4)配置标准不能超过财政规定标准。